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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工廠各縣區原則上報3-5家,正在申報中!2024年池州市各地綠色工廠培育申報時間名額和認定獎補、基本條件、程序合集整理如下,貴池區、東至縣、石臺縣、青陽縣等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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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各地綠色工廠培育申報時間
請各地依據《池州市綠色工廠培育方案》,對照標準,嚴格把關,組織企業申報(各縣區原則上報3-5家),于2024年2月26日前將推薦企業名單及申報材料報送市經信局節能與綜合利用科。我局將組織專家對推薦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認定為池州市綠色工廠,并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池州市各地綠色工廠培育申報獎補
池州市
支持企業綠色智能發展。對當年新認定的安徽省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獲得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青陽縣
對新認定的“綠色工廠”,除市財政按照國家級、省級給予一 次性獎補 10 萬元、5 萬元外,縣財政按照國家級、省級再給予一 次性配套獎補 5 萬元、2.5 萬元。
池州市綠色工廠培育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決定對我市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進行池州市綠色工廠(以下稱市級綠色工廠)培育。
第三條培育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的管理工作。各縣區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申請市級綠色工廠培育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企業自愿向當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yy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企業按照市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在符合市級綠色工廠基本條件、滿足指標要求前提下,企業可自行編制《申請培育池州市綠色工廠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申請培育池州市綠色工廠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當地縣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經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申報。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第十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市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培育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二條 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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