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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參照《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負責指導協調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
各縣、區經信部門會同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縣、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池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2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或者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50萬元。
4.與科研院所或高等學校之間有產學研合作。
(五)規模超過10億元的企業,可適度降低時間標準,但需持續經營時間超過1年以上、技術中心正常運行半年以上,且年度(可跨年計算)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專職或者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2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六)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適度降低企業規模標準,但年銷售收入需超過5000萬元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市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縣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同時抄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據評價指標體系,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區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步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對確認的市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定期組織對市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各縣、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市企業技術中心開展運行評價,報送評價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企業技術中心應按各縣區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到所在縣區經信部門,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二)數據初審。各縣區經信部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前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核查評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拒不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縣區經信部門,縣區經信部門將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及時對各縣區經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聯合發文,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市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各縣區經信部門負責對撤銷資格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摘牌。
第十九條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區經信部門2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第十六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區經信部門3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號令),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商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和池州海關后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池經投資〔2009〕12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和池州海關負責解釋。
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原則
1. 全面客觀反映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發展狀況,突出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投入力度、產出效果和技術中心運行機制的有效性。
2. 新申報和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統一評價。
3. 按“行業系數修正,整體對比計量”原則計分。
二、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 指標 |
權重 |
三級指標 |
單位 |
權重 |
基本 要求 |
創 新 投 入 |
創新 經費 |
22 |
研發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 |
萬元 |
10 |
≥5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檔 |
|||
創新 人才 |
15 |
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重 |
% |
7 |
≥2 |
|
技術中心擁有的中級以上職稱和本科以上人數 |
人 |
4 |
≥1 |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4 |
≥2 |
|||
創 新 條 件 |
技術 積累
|
22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3 |
≥1 |
項 |
3 |
≥1 |
||||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項 |
項 |
4 |
≥2 |
|||
其中:研究與試驗發展項目數 |
項 |
4 |
≥1 |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8 |
≥250 |
|||
創 新 效 益 |
技術 產出 |
16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項 |
6 |
≥2 |
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項 |
6 |
≥1 |
|||
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數 |
項 |
4 |
≥1 |
|||
|
創新 效益 |
25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 |
10 |
≥10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 |
10 |
≥15 |
|||
利潤率 |
% |
5 |
≥5 |
|||
加分 |
加或 扣分 |
± |
獲省及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項 |
≤5 |
|
企業經營虧損 |
萬元 |
≤3 |
|
說明:
1. 考慮到不同規模企業在研發投入強度上存在顯著差異,對“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這一指標的基本要求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5檔:主營業務收入50~100億元的企業為為1%,主營業務收入10~50億元的企業為為1.5%,主營業務收入5~10億元的企業為為2%,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的企業為2.5%,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
2. 企業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企業員工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省級一等獎每項加3 分,二等獎每項加2分,三等獎每項加1分,國家級獎項1項加5分,累計不超過5分。同一項目只統計最高獎項。
三、行業系數
行業 |
國民經濟分類代碼 |
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農業 |
01 |
1.5 |
1.5 |
1.5 |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
06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
07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 |
09 |
2.0 |
3.0 |
3.0 |
農副食品加工業 |
13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業 |
14 |
1.5 |
1.0 |
1. 0 |
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
15 |
1.2 |
1.5 |
1.5 |
煙草制品業 |
16 |
3.0 |
1.5 |
2.0 |
紡織業 |
17 |
1.2 |
1.0 |
1.0 |
紡織服裝、服飾業 |
18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 |
19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
20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業 |
21 |
1.2 |
1.0 |
1.0 |
造紙和紙制品業 |
22 |
1.0 |
1.0 |
1.0 |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23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 |
24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
25 |
2.5 |
2.0 |
1.0 |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
26 |
1.0 |
1.0 |
1.0 |
醫藥制造業 |
27 |
0.8 |
1.0 |
1.0 |
化學纖維制造業 |
28 |
1.0 |
1.0 |
1.0 |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
29 |
1.0 |
1.0 |
1.0 |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
30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31 |
1.2 |
1.2 |
1.5 |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32 |
1.2 |
1.2 |
1.0 |
金屬制品業 |
33 |
1.0 |
1.0 |
1.0 |
通用設備制造業 |
34 |
1.0 |
1.0 |
1.0 |
專用設備制造業 |
35 |
1.0 |
1.0 |
1.0 |
汽車制造業 |
36 |
1.0 |
0.8 |
1.0 |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
37 |
0.8 |
0.8 |
1.0 |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
38 |
0.8 |
0.8 |
1.0 |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
39 |
0.8 |
0.8 |
0.8 |
儀器儀表制造業 |
40 |
0.8 |
0.8 |
0.8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44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業 |
47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業 |
48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裝業 |
49 |
2.0 |
1.5 |
1.5 |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65 |
0.6 |
1.0 |
1.0 |
專業技術服務業 |
74 |
1.0 |
1.0 |
1.0 |
其他 |
81 |
1.5 |
1.5 |
1.0 |
說明:
1. 由于不同行業在研發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2. 行業系數采用國家和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標準設立的行業系數。
3. 行業系數只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計算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4. 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行業。
關于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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