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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2022年首屆合肥市包河區區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評選開始了,有關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獎勵+條件+材料+管理辦法如下,想要申報認定的,可以咨詢小編輔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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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相關獎勵政策
1、支持文化企業品牌建設。對當年獲得國家、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園區、街區)稱號的企業或集聚區,分別給予管理團隊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補;
2、鼓勵文化創意類企業集聚。對引進或新設立并入駐國家廣播影視科技創新實驗基地核心區或區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文化創意類企業,前兩年給予房租補貼,補貼額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當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含)—3000萬元的,給予每月10元/平方米房租補貼;當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含)—1億元的,給予每月20元/平方米房租補貼;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給予每月30元/平方米房租補貼。
二、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條件
在我區注冊并合法經營2年以上(涉及行業許可的應該依法取得許可證),按照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均可申報。申報示范園區(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三、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材料
1.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表;
2.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涉及行業許可的提供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3.2020、2021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
4.近兩年獲得的區級以上獎勵和榮譽等證明材料;
5.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四、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時間和要求
各街鎮、大社區,包河經開區要認真審核把關,推薦上報,申報單位于2022年8月26日前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地址:包河大道118號包河區政務中心大樓北樓702。
五、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區優秀文化企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全區文化產業集聚發展,根據《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2015修訂版)》(皖文產函〔2015〕396號)、《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2019年版)》(合文旅產〔2020〕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是指以文化產業為核心、相關產業鏈為聚合所形成的、具備一定產業規模和自主創新研發能力、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的文化企業或文化項目集聚區。
第三條 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評選命名的原則是:“自主申報、專業評審、動態管理、擇優扶強”,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基地)”)
第四條 在包河區內注冊并合法經營2年以上(涉及行業許可的應該依法取得許可證),按照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均可申報。
第五條 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負責全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認定示范園區(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導產業及行業門類符合省、市、區文化產業政策重點扶持方向和產業布局規劃,對本地區文化產業發展有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
(二)發展思路清晰,項目切實可行,發展目標明確,制定相應的投資和實施計劃;
(三)具有合法、完備的立項審批手續;
(四)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守法誠信經營;
(五)開發單位及管理機構系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在包河區的企業法人;
(六)有健全的管理服務機構,專門的管理人員,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有適合文化產業經營單位發展的工作環境、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設施設備符合市區有關規定;
(八)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已集聚文化企業占園區(基地)入駐企業總數60%以上,文化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基地)總面積60%以上。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表;
(二)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涉及行業許可的提供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三)企業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
(四)企業近兩年獲得的區級以上獎勵和榮譽等證明材料;
(五)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第八條 各街鎮、大社區,包河經開區對本轄區內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名單并上報。
第九條 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對各單位推薦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
第十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命名示范園區(基地)名單,由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辦公會審定后,在區政務網站上公示。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命名。
第四章 服務與考核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示范園區(基地)內入駐企業及項目,可優先申請省、市、區相關產業政策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示范園區(基地),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評選。
第十三條 按照省、市、區文化產業政策相關規定,對示范園區(基地)在人才引進、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各街鎮、大社區,包河經開區按屬地管理原則,加大對示范園區(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示范園區(基地)應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發展情況。
第十六條 對示范園區(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檢,抽檢不再符合笫六條規定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示范園區(基地)稱號予以撤銷。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
(二)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主營業務發生變更,不再符合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的;
(四)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五)文化產品、文化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被發現問題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七)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八)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九)其他應當撤銷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行為。
第十七條 涉及示范園區(基地)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關于合肥市包河區區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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