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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對獲得國家綠色工廠、綠色產品和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推薦申請省“制造強省”政策支持,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50萬元獎補;市再按照省獎補資金1:1配套獎補。下面來詳細看看蚌埠市綠色工廠申報條件和評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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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綠色工廠申報條件
申請市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要求和《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皖經信節能〔2019〕9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評價授予蚌埠市綠色工廠(以下稱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 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轄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縣或區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培育計劃,企業按照市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 在符合市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的前提下,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 《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所在轄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經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申報。各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市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二)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四)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的;
(五)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市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二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綠色工廠。
第十三條 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市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原則上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綠色工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蚌埠經濟和信息化局印發的《蚌埠市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試行)》(蚌經信節能〔2019〕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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